移民局对EB-5投资款部署相关指导政策的修订
移民局对EB-5投资款部署相关指导政策的修订
美国移民局于2020年7月24日更新了移民政策手册,对EB-5投资移民项目的投资资金的部署更新了指导政策1。该指导政策说明了对新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在满足就业创造要求前的初始投资资金部署(deployment)要求,同时也进一步说明了在移民投资者的投资款满足就业创造要求之后的再投资资金部署(further deployment)要求。
背景
USCIS于2017年6月14日更新发布了政策手册,其中说明了关于EB-5投资者的投资款进行再投资的资金需要满足风险资本的相关要求。USCIS现进一步说明再投资资金保持移民投资资格要求的相关指导政策。
适用范围
在本更新政策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审理的I-526申请和I-829申请。(同时USCIS还指出由于其考虑对申请人造成的潜在影响,认为这些影响(如有)将是最小程度的,因为这仅仅是对持续的资金要求的说明。USCIS并没有改变任何实质性的要求。)
政策更新的关键内容
1. 说明了投资资金部署的整体要求,包括更新解释了关于使用投资资金购买金融工具满足投资款适用要求的情形,以及解释了使用投资资金在二级市场购买金融工具一般不满足对移民投资款资金要求的情形(以上是在满足就业创造要求之前对投资款部署的要求)2。
该项解释取代了之前在再投资部分对购买新发行的市政债券类型的金融工具可以认为满足对再投资投资款的适用要求;
2. 明确了再投资款可以部署在与新商业企业正在进行的合法商业活动目的一致的商业活动中。
该项解释对之前在再投资部分对再投资款需部署在与新商业企业正在进行的商业活动范围一致的要求中的“范围”一词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3. 提出了再投资必须通过初始投资同一个新商业企业;
4. 提出了再投资必须在同一个区域中心的地理范围内,包括在再投资之前对区域中心地理范围已批准的任何改动和修订;
5. 解释了USCIS认为对大多数类型的商业企业再投资的合理时间是在12个月内完成,但同时也会考虑如有证据表明对某一具体类型的商业企业或投资到某一具体的商业活动延长该时间是合理的。
6. 强调了如果区域中心移民投资者在递交了526申请之后更换了区域中心,且无论是发生在初始投资还是再投资,都属于实质性改变。3
政策更新的主要影响
1. 对手册中投资款还未满足就业创造要求之前的投资款部署要求部分增加了对投资于金融工具满足和不满足投资款要求的情形,并指出二级市场的金融工具一般不满足对投资移民资金款的要求;
2. 对手册中投资款已满足了就业创造的要求之后的再投资资金要求部分增加了三个约束条件:1)必须是初始投资同一个新商业企业;2)必须在同一个区域中心地理范围内;3)一般在12个月之内完成再投资。
1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policy-manual-updates/20200724-EB5FurtherDeployment.pdf
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footnote-36
3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