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美国适用竞业禁止条款
如何在美国适用竞业禁止条款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将投资目标转向海外市场,其中市场和商业环境成熟的美国成为被青睐的目的地,国内投资人纷纷前往美国开展企业并购。在并购的过程中,为了保持现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商业资源,降低核心雇员或卖方股东在交易完成后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买卖双方不可避免会涉及竞业禁止(non-competition)条款的谈判问题。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指的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中国法体系中,竞业禁止条款可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成文法的相关规定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就明确规定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范围、地域和期限。在国内,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签订独立的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在雇佣合同中规定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甚至被认为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即便产生纠纷诉诸法院也不会被认定无效。
不同于国内法的规定,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有其独特的发展历史和适用条件。在美国合同法领域,竞业禁止协议并没有统一的联邦法律规定,不同的州对于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崇尚自由竞争精神的指导下,尽管大部分州基本都通过判例或成文法的形式认可了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但同时又提出了不同程度的适用限制,少数州如加州、北达科他州和俄克拉荷马州则完全禁止或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允许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法领域的知名律所Beck Reed Riden LLP针对美国50个州的竞业禁止法规做了一个调查1,由于篇幅较长,在此仅选取投资人投资较多的几个州做出介绍:
州 |
是否允许适用 |
适用范围 |
适用要求 |
豁免适用 |
加州2 |
除法律规定外,约定无效,见Cal. Business & Professions Code § 16600 |
出售企业商誉(goodwill);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和出售; 保护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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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达科他州3 |
除法律规定外,约定无效,见N.D. Cent. Code§ 9-08-06 |
出售企业商誉(goodwill);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法团解散和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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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克拉荷马州4 |
除法律规定外,约定无效,见OK Stat.§15-219A |
出售企业商誉(goodwill); 合伙企业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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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州 |
允许适用,规定见Fla. Stat. Ann. §§ 542.335 |
商业秘密;机密商业信息;重要的客户关系和商誉;特殊或专门的训练 |
需是合法的商业利益;保护合法商业利益的合理必要性 |
调解员(Mediator);专科医师(在一个郡里是唯一的) |
纽约州 |
允许适用,体现于判例法5 |
商业秘密;机密信息;商誉;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员工独特或非凡的服务。 |
在时间和空间上合理;不超过保护雇主合法权益的要求;不给雇员带来不必要的困难;不伤害公众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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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 |
允许适用,规定见Tex. Bus. & Com. Code §§ 15.50-.52 |
商业秘密;机密或专有信息;商誉;在工作中获得的特殊培训或知识。 |
附属于以其他可执行的协议;时间、空间、范围合理;不超出必要限度。 |
医生(在一定的条件下适用) |
伊利诺伊州 |
允许适用,体现于判例法 |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的合法的商业利益,商业秘密、机密信息和近乎永久的商业关系都是影响因素。 |
符合有效雇佣关系的;不得超过保障合法商业利益的必要限度;不给雇员带来不必要的困难;不伤害公众利益;在时间、空间和范围上都是合理的。[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之前可能要求至少任职两年] |
广播公司;政府承包商;医生;低收入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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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针对公司雇员,即便是在允许竞业禁止条款的州,对其适用也设置了诸多限制甚至,而且几乎都要求与商业秘密相关。根据《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其:⑴由于未能被可从其披露或使用中获取经济价值的他人所公知且未能用正当手段已经可以确定,因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同时⑵是在特定情势下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实际上,通常只有在防止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程度上,相关竞业禁止协议才有可能被认定有效,这一倾向在司法判例中的表现尤为明显。在1976年纽约州上诉法院审理的Reed, Roberts Assoc. v Strauman(40 N.Y.2d 303)一案中,上诉法院认为被告掌握的名单不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因而否定了原告要求法院禁止被告从事相关业务的诉求。而在2002年加州上诉法院审理的Whyte v. Schlage Lock Co.(No. G028382. Fourth Dist., Div. Three. Sept. 12, 2002.)一案中,被告因参加了原告与客户举行的秘密会议,不可避免得存在可能披露原告商业秘密的可能,而被法院禁止到对手公司就业。此外还有在国内同样著名的百事公司和快克公司案Pepsico, Inc., a Corporation, Plaintiff-appellee, v. William E. Redmond, Jr., and the Quaker Oats Company, Acorporation, Defendants-appellants, 54 F.3d 1262 (7th Cir. 1995),法院同样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以不可避免地披露商业秘密为由禁止被告Redmond到快客公司任职6。
[1] https://www.faircompetition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0/03/Noncompetes-50-State-Survey-Chart-20200312-revised-FL.pdf
[2] https://law.onecle.com/california/business/16602.5.html
[3] https://www.legis.nd.gov/cencode/t09c08.pdf#nameddest=9-08-06
[4] https://casetext.com/statute/oklahoma-statutes/title-15-contracts/15-219a-noncompetition-agreements
[5] https://richardfriedmanlaw.com/employment-law-counseling/current-state-of-non-competes-under-new-york-law/
[6] 李明德,《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启示》,《知识产权》2011年第3期,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87100888&ver=2283&signature=ro7SHaoD1xR9pKKr4PQ84mgwRrSctn22CzCy8S9i52sKrYmuR9cMyupQEsmWNu4FKcJWXRYkgTSMMP6HDuoqi6YRWqTtNNB2brobXohF0LDs-okU8fKPz8oqDT9pGTV4&new=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