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争议解决方式——调解
美国争议解决方式——调解
与国内的争议解决方式类似,美国也存在调解制度。调解可以是在提起诉讼前进行,也可以在提起诉讼后并进行了部分的调查后进行,但一定是在庭审前,一旦开始了庭审,就不能再选择进入调解程序了。与诉讼相比,调解具有保密性,包括对外和对内私密。对外保密指的是在调解中,仅有调解员和争议双方在场;对内保密指的是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与争议一方的沟通内容也可以保密、不向对方披露。此外,调解还有经济性和创造性两方面的优势。经济性指的是调解解决的速度远远快于法院判决,可以节约大笔的律师费用。创造性则更为复杂一些,我们知道有些争议的产生不仅限于经济矛盾,还可能是对彼此的不满或情感等诉求(如婚姻家事纠纷),而法院在判决过程中通常难以顾虑纠纷中的情感诉求,但调解就有可能产生出多种和解和补偿模式,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补偿。
在国内,调解是自愿的,但在美国的争议解决体系中却并非一贯如此。争议双方通常可以自愿选择调解来解决问题,调解的结果也是根据双方自己的意愿和选择而决定,但法院为了提升争议解决的效率,有时也会指令诉讼双方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调解员可以由法院指定,也可以由争议双方共同选定。调解员一般分为两个类型:协助类和评价类。协助类的调解员只是尽力来提问、倾听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感受,并不进行任何的评价与建议。评价类的调解员会提出解决方案,并促使双方尽快达成和解。调解员没有资质限制,通常是退休的法官、律师、其他了解法律的人或者争议所涉及的领域的专家。调解员不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有亲属或利益关系,如果存在利害关系,一定要提前进行披露,在获得双方的许可后方可继续担任调解员。
在法院指定调解员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无法顺利调解,并选择回归诉讼程序,法官会要求调解员向其出示一份评估报告。这份报告仅有一项内容,就是来评估双方是否在调节过程中带有善意或恶意,是否是真诚调解,还是仅通过调解过程来获取对方更多的信息、或在调解的谈判中对对方起到威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