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判例法中,新冠肺炎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在美国判例法中,新冠肺炎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被确认为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后,不少国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管控措施防范疫情的蔓延,如越南暂缓货物清关,澳大利亚、菲律宾对中国船舶加强停靠限制,印尼、约旦暂停进口部分中国商品,不少与美国合作伙伴签订商业合同的企业在合同履行上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很多受影响企业会考虑向美国合作伙伴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或希望通过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履行义务。那么在美国判例法的框架下,新冠肺炎究竟能不能被美国法院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美国判例法在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中如何认定不可抗力。
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79条和《美国统一商法典》(UCC)2-615
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称得上是“宪法性”的文件,不少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直接约定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7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这一条款通常被认为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在2004年Raw Materials Inc. v. Manfred Forberich GmbH & Co. (2004 U.S. Dist. LEXIS 12510),一案(以下简称“Case 1”)中,在没有判例对公约79条进行直接解释的情况下,美国法院直接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UCC)2-615条对公约79条进行解释,使该案成为国际货物买卖法领域的经典案例。该案的审判结果也传递出来一个讯息,针对在美国审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美国法院更倾向于选择适用本国法,而并非公约的规定来进行审理。因此,要探析美国法院如何认定不可抗力,首先要了解《美国统一商法典》(UCC)2-615条的规定。UCC 2-615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必须满足3个条件:(1)发生意外事件(contingency);(2)意外事件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切实际(impracticable);(3)意外事件的不发生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前提(basic assumption)。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分析Case 1来说明美国法院适用UCC 2-615条。
在Case 1中原告Raw Materials Inc.和被告Manfred Forberich GmbH & Co.签署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废弃铁轨,铁轨从俄罗斯圣彼得堡的港口运出,2002年6月30日前交货,约定适用公约。后双方通过电话协商将交货日期延后,但并未确定具体的交货日期,在庭审中双方认可最迟交货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后因被告未能按时交货,原告将其诉至美国地区法院。被告主张因为圣彼得堡港口的结冰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因为按照往年的情况,圣彼得堡港口通常在1月下旬左右结冰,且这种结冰并不影响货船的进出。但是由于2002年天气极度严寒,圣彼得堡港口在12月1日便出现结冰,且冰层厚度已经无法用破冰船打碎,致使货船无法出入,上一次出现了这种情况是1955年,根本无法预见,并提交港口管理员的证词作为证据。而原告声称圣彼得堡港口到12月中旬左右才结冰,但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针对判断圣彼得堡港口结冰这一情况是否满足不可抗力这一问题,法院根据UCC 2-615条,重点分析了港口结冰能否构成意外事件,以及是否阻碍了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这两个问题。虽然法院在分析中指出有过密西西比河上游结冰构成不可抗力的先例(Louis Dreyfus Corp. v. Continental Grain Co., 395 So.2d 442, 450 (La. Ct. App. 1981))【注:在本案中原被告签署了粮食买卖合同,被告因密西西比河冰封无法履约,以不可抗力为由豁免了违约责任】,但是因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事实证据存在分歧,且由于此分歧,法院拒绝了原告方summary judgment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