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期补件入手分享L1A EB1C跨国高官移民审理趋势(一)
从近期补件入手分享L1A/EB1C跨国高管移民审理趋势(一)
近期移民局对跨国高管签证L1A和跨过高管绿卡EB1C申请的审理愈加严谨,因为L1A和EB1C在法条上有许多相近之处,以下元臣将结合近期的几个补件(request for evidence,以下简称“RFE”)入手,分几期分别分享给大家,以此来看移民局在处理L1A/EB1C时的最新审理趋势。
L1A申请中商业计划书的可行性
案例:
申请人A在美国新设了一家公司a,打算以跨国高管的身份先申请L1A。申请人A从中国母公司转入了首笔投资款给新设公司a,并且租赁了一个小办公室,同时递交了一份新设公司a的商业计划书来描述新设公司a未来在美国的发展计划。移民局在审核了其资料后,认为尽管新设公司a有一份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但是新设公司a并没有提交一份可靠的经营地址来经营所谓的新设公司a的未来业务,租赁的小办公室也只能容纳2-3人管理人员,而商业计划书的宏图并不是一个小办公室可以实现的。而且首笔投资款金额和商业计划书中的财务预测数据有明显矛盾,首笔投资金额远小于财务预测中第一年的公司成本,移民局认为首笔投资款不可能实现商业计划书所描述的宏图。
申请人B也碰到了同样的问题,申请人B和申请人A一样,在美国新设了一家公司b,也注入了首笔投资款,递交了一份商业计划书。不同的是,申请人B租赁了一个足够大的办公室。然而,移民局在审理了其材料后,发现申请人B租赁的办公室是“Residential Use”,即民用住宅,并不是商业住宅。因此移民局认为租赁一个民用住宅作为办公室,看上去是很荒谬的。
分析:
在L1A的法条中,其中特别有一条法条,指出了如果美国公司是新设公司,那么需要论证“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 to house the new office have been secured”,即美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美国的确存在一个可以运营新设公司的一个经营地址。在以往移民局审案尺度比较宽松的时候,甚至只需要新设公司有任意一份办公室租赁协议,这一条就可以通过了。然而,在2019年上半年开始,元臣明显感觉到移民局的审案尺度严厉了很多。移民局在判断经营地址的时候,简单的一份新公司的短期租赁协议,已经没有办法满足移民局现在的审理标准。在最新的形势下,移民局在审核L1A的案例中,更加看重的是合理性以及可行性,因为L1A是有加急程序的,即15天之内即可出审核结果,如果短期内审核通过,而移民局认为在短期内新设公司并没有经营起来的可行性时,便会在这个点上补件,需求更多的证据。案例中的新公司a,尽管有一整套商业计划书,但是移民局从现有证据中并未看到如同商业计划一样美好的现状,因为新设公司a并没有阐述它已经对美国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也没有证明它已经签署了一份足够大的,可以支持商业计划书中的业务的经营场地,因此移民局并没有看到新设公司a的未来可行性。而在新公司b中,尽管b公司已经租赁了足够大的场地,但是移民局认为一般公司都是租赁商业用途的办公楼,而新公司b却租赁了一幢民用住宅,因此移民局认为这个奇怪的现象显得非常不合理。
总之,综合近期收到的RFE,元臣认为移民局对L1A/EB1C的审理有逐渐严谨的趋势,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这一方面要求主办律师在处理申请人材料时更加细致,另一方面在目前最新的审案标准下,律师工作已经不仅仅是根据法条陈列材料,更加需要动脑筋把已经收集的可能看似不合格的零散证据,巧妙地串联起来形成新的证据链,并且通过撰写优质的律师信把整个案子的合理性和和可行性给“辩论”出来呈现在移民局面前,从而提高移民申请的通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