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期补件入手分享L1A EB1C跨国高官移民审理趋势(二)
从近期补件入手分享L1A/EB1C跨国高管移民审理趋势(二)
近期移民局对跨国高管签证L1A和跨过高管绿卡EB1C申请的审理愈加严谨,因为L1A和EB1C在法条上有许多相近之处,以下元臣将结合近期的几个补件(request for evidence,以下简称“RFE”)入手,分几期分别分享给大家,以此来看移民局在处理L1A/EB1C时的最新审理趋势。
L1A/EB1C中受益人的职能
· 指导公司的内部管理、指导和管理公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功能;
· 只接受公司中更高层行政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监督。
·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科室、功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
· 监督和控制其它监督,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工作,或公司内,部门内或科室内的某种基本功能;
· 如果有直接下属员工,有权雇佣和解雇或有人事建议权;如果没有直接监督的下属员工,则申请人必须管理公司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
· 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一线主管必须直接管理专业员工,单纯具有管理决策头衔并不满足要求
2020年3月23日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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