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面签因214(b)及221(g)被拒的对策
L1面签因214(b)及221(g)条款被拒的对策
近期,罗厚民律师团队一越南客户的L1跨国公司高管(Intracompany Transferee Executive or Manager)申请在获得USCIS的批准后,在领馆面签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考虑到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故在此与大家分享一下我们的一些分析及对策。
1. L1面签因214(b)(移民倾向)条款被拒的对策
(图1)
越南客户的L1申请通过后,罗厚民律师团队协助客户与美国驻越南领馆进行了面签预约及细致的面签指导。客户如期到达领馆后不到五分钟时间就结束了与签证官的谈话,并被告知其签证申请未通过,签证官对此给出的理由是《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的214(b)条款,即俗称的“移民倾向”条款(见图1)。
然而,《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的214(b)条款规定,除L类及H1B类签证外,其他一般性非移民签证(如F、J、B类签证等)的申请人在法律上被默认“假定为具有移民倾向”(presumption of immigrant intent),因此这些类型签证的申请人需要向签证官提交材料证明其签证到期后会及时离境。作为少数允许“双重目的”(Dual Intent)的签证类型,法律允许L类签证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
在本案例中,领馆引用214(b)条款来拒签越南客户L1签证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过罗厚民律师团队与当地领馆的沟通,领馆主动纠正了原来的拒签依据,并通知客户在接下来的工作日可随时前往领馆进行再次面签,且无需再次缴纳费用。
Tips:值得注意的是,面签因为214(b)条款被拒并不妨碍申请人重新组织材料并再次填写DS160发起美签申请,但新申请要重新缴纳费用。一般情况下,非移民签证领馆是不允许律师陪同面签的,但律师可以帮助申请人分析自身材料的不足,适当的时侯也可以提供律师支持信,并由申请人面签时呈递给签证官。此外,虽然领馆裁定一般不能直接申请复议,但申请人如果认为签证官裁决不合理,律师也可以协助申请人与领馆沟通提请主管审核(Supervisory Review),或向美国国务院提请法律适用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
2. L1面签因221(g)(材料不足+行政审查)条款被拒的对策
(图2)
经过沟通,领馆虽然纠正了此前引用214(b)条款拒签越南客户申请的错误,并通知客户再次面签。但在通知中,领馆将原来的拒签依据从214(b)变更为了221(g)条款(见图2)。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的221(g)条款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因为客户材料不足,被要求补充材料。此时领馆在面签完后会给申请人发放拒签信,上面会列明申请人需要向领馆补充提供的材料,并通知申请人可重新安排面签。申请人需在一年内准备好补充材料并前往领馆进行再次面签(超出一年后需重新发起签证申请并缴纳费用);第二种情形就是时下被较为关注的行政审查。行政审查的原因较复杂,有可能是因为领馆需要更多时间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或者领馆需要审查申请人的拒签经历或逾期滞留历史等。各国领馆的行政审查时间不一,一般在2个月内就会有最终结果(通过或者拒签),但也不排除半年或一年以上的极端情况。在时下的贸易冲突中,一些STEM专业及行业申请人的签证申请受到行政审查的概率也在增加。
(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