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面签因214(b)及221(g)被拒的对策

首页    资讯动态    文章    L1面签因214(b)及221(g)被拒的对策

L1面签因214(b)及221(g)条款被拒的对策

近期,罗厚民律师团队一越南客户的L1跨国公司高管(Intracompany Transferee Executive or Manager)申请在获得USCIS的批准后,在领馆面签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考虑到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故在此与大家分享一下我们的一些分析及对策。

 

1. L1面签因214(b)(移民倾向)条款被拒的对策

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Local\Temp\1566526061(1).png

图1

 

越南客户的L1申请通过后,罗厚民律师团队协助客户与美国驻越南领馆进行了面签预约及细致的面签指导。客户如期到达领馆后不到五分钟时间就结束了与签证官的谈话,并被告知其签证申请未通过,签证官对此给出的理由是《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的214(b)条款,即俗称的“移民倾向”条款(见1)

 

然而,《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的214(b)条款规定,除L类及H1B类签证外,其他一般性非移民签证(如F、J、B类签证等)的申请人在法律上被默认“假定为具有移民倾向”(presumption of immigrant intent),因此这些类型签证的申请人需要向签证官提交材料证明其签证到期后会及时离境。作为少数允许“双重目的”(Dual Intent)的签证类型,法律允许L类签证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

 

在本案例中,领馆引用214(b)条款来拒签越南客户L1签证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过罗厚民律师团队与当地领馆的沟通,领馆主动纠正了原来的拒签依据,并通知客户在接下来的工作日可随时前往领馆进行再次面签,且无需再次缴纳费用

 

Tips:值得注意的是,面签因为214(b)条款被拒并不妨碍申请人重新组织材料并再次填写DS160发起美签申请,但新申请要重新缴纳费用。一般情况下,非移民签证领馆是不允许律师陪同面签的,但律师可以帮助申请人分析自身材料的不足,适当的时侯也可以提供律师支持信,申请人面签时呈递给签证官。此外虽然领馆裁定一般不能直接申请复议,申请人如果认为签证官裁决不合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人与领馆沟通提请主管审核(Supervisory Review),或向美国国务院提请法律适用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

 

2. L1面签因221(g)(材料不足+行政审查)条款被拒的对策

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Local\Temp\1566527969(1).png

图2

 

经过沟通,领馆虽然纠正了此前引用214(b)条款拒签越南客户申请的错误,并通知客户再次面签。但在通知中,领馆将原来的拒签依据从214(b)变更为了221(g)条款(见2)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的221(g)条款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因为客户材料不足,被要求补充材料。此时领馆在面签后会给申请人发放拒签信,上面会列明申请人需要领馆补充提供的材料并通知申请人重新安排面签。申请人需在一年内准备好补充材料前往领馆进行再次面签(超出一年后需重新发起签证申请并缴纳费用;第二种情形就是时下较为关注的行政审查。行政审查的原因较复杂,有可能是因为领馆需要更多时间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或者领馆需要审查申请人的拒签经历或逾期滞留历史等。各国领馆的行政审查时间不一,一般2个月内就会有最终结果(通过或者拒签),但也不排除半年或一年以上的极端情况。在时下贸易冲突,一些STEM专业及行业申请人的签证申请受到行政审查的概率也在增加。

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Local\Temp\1566528424(1).png

图3

在本案例中,罗厚民律师团队细致分析越南领馆发出要求补充材料的221(g)拒签通知对客户的材料准备进行了深入指导同时,就此向客户提供了律师支持信。客户在材料准备妥当后前往领馆进行了再次面签。面签结束后,领馆收走了客户的护照并向客户发出要求行政审查的221(g)拒签通知。仅仅一天,客户便受到越南领馆通知签证通过,可前往领馆取回护照。

 

Tips:面签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接到领馆基于221(g)条款发出的拒签通知应首先关注是要求补充材料还是要求行政审查。如果补充材料,那么应当按照领馆要求细致地准备好相关材料。如果是行政审查那只能耐心等待领馆通知律师在此情形下可以帮助客户分析领馆拒信的内容及潜在的问题,并适时指导客户准备更多有利材料。同时,在客户签证进入行政审查程序时,也可以根据美国国务院当地领馆的要求,指导客户与领馆保持沟通

 

2020年3月23日 17:35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