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O判例解读:EB1C绿卡申请需关注签证合规审查的影响
AAO判例解读:签证合规审查对EB-1C移民申请的影响
不少EB-1C(Multinational Executive or Manager,即跨国高管)移民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认为移民局只会采取较为被动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际上,早在2004年,移民局内部便设立了专门的欺诈监测及国家安全处(Fraud Detection and National Security Directorate,简称FDNS)以现场走访(Site Visit)的方式对有重大欺诈的签证(包括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申请进行行政性合规审查(Administrative Compliance Review)。FDNS的审查结果能够影响到移民局是否最终通过申请人的签证申请,甚至会导致移民局撤销(Revoke)已经批准的签证申请,因此申请人应当充分重视FDNS的合规审查程序,并做好可能受到FDNS现场走访的准备工作。
虽然自FDNS设立以来,其工作重心一直都是解决H1B签证(非移民签证)、R-1宗教(非移民签证)签证的欺诈问题。2014年,移民局也明确将L-1签证(非移民签证)的欺诈问题列入重点工作内容,但是,FDNS的职责范围也覆盖对其他类型签证的欺诈调查,例如职业移民(Employment-based)签证(包括EB-1C/EB-2/EB-3及EB-5签证)及婚姻移民签证。
当然,并不是每一个签证申请都会受到FDNS的合规审查。事实上,由于人力、资金资源有限,每年FDNS开展的随机现场走访次数远低于移民局每年通过的各类型签证总额的1%。至于最终被FDNS发现存在欺诈而签证申请被拒或签证批准被撤销的案例数量就更少。但是,自特朗普上台颁布“买美国货雇美国人”总统行政令(Presidential Executive Order on Buy American and Hire American)后,FDNS近年来的合规审查的极速增长,并且一旦被FDNS认定存在欺诈行为,那么对申请人此前所做的所有努力都将功亏一篑,因此从风险规避角度,我们认为申请人在决定进行签证申请时就建立对可能受到FDNS合规审查的意识,并做好相应准备。
为帮助申请人更直观地理解FDNS合规审查结果对EB-1C移民申请的影响,罗厚民律师团队特地整理了两则相关的AAO判例。同时,我们也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就移民局签证申请所涉及的审查安排(包括Site Visit及I-9 Audit)及内容进行更加详细的介绍。
小提示:EB-1C移民签证的实际申请主体(Petitioner)为申请人的美国雇主(Employer),申请人则一般用受益人(Beneficiary)所指代。
判例一:MATTER OF P-H-USA, LLC
判例发布时间:2016年7月19日
判例所属类型:Non-Precedent Decision (索引编号:JUL192016_01B4203)
FDNS介入时间:移民局否定裁定后
裁决作出地点:德州服务中心(Texas Service Center)
本案基本情况:本案中的申请主体为P-H-USA, LLC,是一个主营为旅馆运营的美国公司。移民局否定了P-H-USA, LLC提出的赋予受益人EB-1C签证的申请,理由是美国公司与受益人的海外雇主未建立起适格的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一般是母子关系或管理关系,在本案中美国公司主张的是与受益人海外雇主是母子关系,但被移民局所否定),且受益人的所填报的海外工作经历存在虚假记录(Falsified Records)。美国公司就该否定裁决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简称AAO)提起了上诉,但该上诉被AAO驳回。AAO在驳回通知中援引了其委托FDNS对受益人海外工作经历进行审查的结果,发现受益人对其海外工作经历的关键事实进行了虚假称述(Willfully Misrepresented Material Facts)。美国公司对AAO的驳回通知提请重新审理动议(Motion to Reopen),并要求将FDNS的审查报告纳入其签证申请记录。AAO在对申请重新审理过程中撤回了此前上诉驳回意见中关于受益人故意曲解其海外工作经历认定,但从FDNS的审查报告中AAO认定,美国公司作为申请人对其与受益人海外雇主的关系存在虚假陈述,因此维持了审判官的否定裁决。
FDNS审查结果:在本案中,FDNS的审查结果出现在移民局做出否定裁决后,美国公司作为申请主体向AAO提起上诉的阶段。本案的一个特殊点在于,FDNS在此案例中审查的对象是受益人的海外雇主。FDNS官员通过对受益人海外雇主的总部进行现场走访发现,在2005年11月至2007年二月期间,受益人虽然确实在该公司担任总经理职位,但同期该公司只有四名员工。此外,FDNS还获得了一份由海外雇主主管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海外雇主与美国公司之间的合伙协议在签订后不久就以未获得预期商业机遇而解除。FDNS的审查结果帮助AAO认定,合伙协议的解除使得美国公司不再具有跨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mpany)的资质,并且,考虑到该解除事实发生在审判官的否定裁决作出前,但美国公司在此前回复移民局的“否定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时并未主动披露该事实,而是继续主张自身是一家跨国公司,因此也成立虚假称述。有鉴于此,AAO维持了此前审判官的否定裁决。
判例二:Untitled Case
判例发布时间:2014年6月5日
判例所属类型:Non-Precedent Decision (索引编号:JUN052014_01B4203)
FDNS介入时间:移民局通过裁定后
裁决作出地点:德州服务中心(Texas Service Center)
本案基本情况:本案中的申请主体为是一个实际运营三个礼物小卖铺的美国公司。移民局本来已经通过了美国公司的EB-1C申请,但FDNS在后续针对申请人及受益人海外雇主的实际运行情况的合规审查中发现了较多问题。移民局收到FDNS的审查结果后重新审核了美国公司递交的申请资料,该向其下发了“撤销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美国公司对该撤销意向的反馈意见未被审判官接纳,因此原先的批准通知被正式撤销。美国公司就该撤销裁定向AAO提请了上诉及重新审议,但AAO驳回了其上诉申请,并最终维持了审判官的撤销裁定。
FDNS审查结果:在本公开案例中,AAO的裁定意见并没有十分明确地指出FDNS在对美国公司及受益人海外雇主的合规审查过程中具体发现了哪些问题,但从AAO的论证中我们可以发现,通过现场走访,FDNS至少帮助审判官发现了两个重要事实:其一是美国公司最初提交的岗位描述及组织结构图与其实际运行状况不相符,且职工人数较少、工资结构支撑不了其主张的三层管理架构,因此受益人的管理职能不成立;其二是美国公司的海外关联实体在受益人最终拿到签证(绿卡)或在美国申请转换身份前就已经停止运营,也就是说在在受益人最终拿到签证(绿卡)或在美国申请转换身份前,美国公司就丧失了法律要求的“跨国公司”资格(即其不再具备为受益人申请高管移民的资格)。有鉴于此,AAO维持了此前审判官的撤销裁决。
总结:由于FDNS合规审查的职权范围较广,且采取随机现场走访的方式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查,因此,EB-1C移民申请人应当首先确保向移民局递交材料的真实性。此外,申请人也应当注意海外公司运营的持续性,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一起构成的“跨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mpany)关系需要至少持续到最终拿到绿卡或在美国境内完成身份转换之后。最后,申请人需要注意对申请资料及其在美国端、海外端公司管理痕迹的存档,尤其在海外端公司最后停止运营的情况下,申请人需更注重保留自身在海外公司的管理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