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跨国高管移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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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跨国高管移民介绍

一、EB1C跨国高管移民的优势

        相较于其他美国移民类别,EB1C跨国高管移民具有如下优势:

1.       相较于EB5移民投资,EB1C移民排期较短目前约为三年,根据移民局数据,截止2019年7月第一优先类别移民的优先日为2017年5月8日1

2.       对于投资金额没有具体要求;

3.       相较于EB-1A杰出人才移民,不要求申请人具备杰出的成就和高度行业影响力;

4.       对年龄、学历、行业无法定限制

 

二、EB1C跨国高管移民处理时间

        目前,EB1C跨国高管移民的处理时间一般是移民局收到材料之日起8.5-11个月(德克萨斯州服务中心)或6.5-8.5个月(内布拉斯加州服务中心)。2

 

三、EB1C跨国高管移民申请主要规定

        以下总结了与EB1C跨国高管移民申请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指导手册:

(一)《美国移民与国籍法》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用一段话简要介绍了申请EB1C跨国高管移民的条件:

申请人根据本条款申请EB1C跨国高管移民之前的3年合计至少1年在一家海外的公司、企业、其他法人、关联公司(affiliate或子公司subsidiary)担任高管职务,且申请人进入美国是为了继续以高管身份为同一雇主的关联公司(affiliate或子公司subsidiary)提供服务。3

(二)《美国联邦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则对EB1C跨国高管移民的具体概念及所需材料进行了相对具体的规定:4

Ø   对公司的要求

1. 公司必须是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Multinational是指符合资格的实体、附属机构或子公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经营业务,其中必须有一个国家是美国。

 

2. 申请人未来的美国雇主是申请人原雇主的关联公司或者母子公司

关联公司(Affiliate是指:(1)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都由同一个母公司或个体控股和控制;(2)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都由同一个团体的股东控股和控制。 两个公司股东间的股份比例和控制权比例基本一样;(3)挂名同一个美国品牌的分布于全球各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在境外的公司可视为美国相同品牌公司的关联公司。

 

子公司(Subsidiary是指(1)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并且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子公司的50%的股份,并且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3)直接或间接持有子公司的50%的股份,并拥有一票否决权;(4)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少于50%的股份,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in fact control)。

 

3. 美国境内公司应该开展经营活动并全面运转(in full operation)至少一年以上

经营活动(Doing Business)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定期、有系统和持续地提供货物或服务,而不能只有代理人或办事处。

 

Ø  对申请人的要求

行政职能(Executive Capacity)是指:(1)指导组织内部或一个主要部门的管理工作;(2)制定工作目标,公司内部政策等;(3)在公司决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导权;(4)只接受更高层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的指导。

 

管理职能(Managerial Capacity)是指:(1)管理公司,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负责公司的一项主要功能;(2)负责公司里一个必要的核心职能,可以是金融、市场、会计、销售等;(3)对组织层级内的高级功能性职位具有管理职能;(4)参与公司日常运作。

 

为了证明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应当提供下列能证明下列两点内容的初步证据:

(1)假如申请人在美国之外的国家,申请人在递交EB1C跨国高管移民申请的三年里应该至少要在美国境外的公司连续担任过合计至少一年的高层管理职务;

(2)假如申请人在美国境内并且为其受雇的美国境外的公司工作,那么申请人在以非移民身份入境的三年里面应该至少要在美国境外的公司连续担任过合计至少一年的高层管理职务。

 


[1]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visa-law0/visa-bulletin/2019/visa-bulletin-for-july-2019.html2019年7月16日访问。

[2]  https://egov.uscis.gov/processing-times/2019年7月16日访问。

[3]  Section 203(b)(1)(C)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8 U.S.C. 1153(b)(1)(C)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8-section1153&num=0&edition=prelim2019年7月16日访问。

[4]  CFR 204.5(j),https://www.ecfr.gov/cgi-bin/retrieveECFR?gp=&SID=b498aebe0179b30bfca70c4cc59c0f7c&mc=true&n=pt8.1.204&r=PART&ty=HTML#se8.1.204_15,2019年7月16日访问。

2020年3月23日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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