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杰出人才移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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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杰出人才移民介绍

 

一、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优势

  相较于同期更为热门的EB5投资移民,EB1A杰出人才移民具有如下优势:

  (一)目前无需等待移民排期,还可申请加速审理(加速申请表格收到日起15个自然日审理完毕);1

  (二)无需美国雇主;

  (三)对年龄、学历、行业无法定限制;

  (四)总体费用较低。

二、EB1A杰出人才移民一般处理时间

  目前,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处理时间一般是移民局收到材料之日起4-6个月(德克萨斯州服务中心)或5-7个月(内布拉斯加州服务中心)。2

三、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主要规定

  以下总结了与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指导手册:

(一)《美国移民与国籍法》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简要从三个方面对申请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条件进行了简要规定:3

1、申请人因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因杰出才能而获得国家或国际级荣誉,且申请人在该领域的成就能够被大量客观材料所佐证;

2、申请人在获批进入美国领土后仍将继续从事发挥该杰出才能的领域;

3、申请人进入美国后将给美国带来极大利益。

(二)《美国联邦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则对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具体概念及所需材料进行了相对具体的规定:4

1、概念上,《美国联邦法规》将“杰出移民”定义为:申请人在自己奋斗的领域中成为少数的顶尖人才;

2、申请人在提出EB1A杰出人才移民时应当同时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在专业领域获得认可的国家或国际级荣誉的材料。这类材料标准主要分两种:

     (1)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性获奖证明;

     (2)以下十类证据中至少满足三类:

 (i)稍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在其领域内,曾获得稍次一些的国家或国际级奖项,证明在该领域内具有优异成就;

 (ii)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此类专业协会会员需由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级专家评定在专业领域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

 (iii)媒体报道。专业刊物及大型商业出版物,或大型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报道,或曾有大型媒体报道过申请者在所属专业领域的成就;

 (iv)评审工作。在其领域内,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内的其他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v)原创性重大贡献。在其领域内,曾作出过科学性、学术性、艺术性、体育性或商业性的原创性重要贡献;

 (vi)发表学术作品。在所属专业领域内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大型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vii)举行展览。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它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它展示活动;

 (viii)重要组织重要角色。在工作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它重要职务;

 (ix)高收入。在所属专业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他同行;

 (x)商业成功。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

3、如果第2节规定的标准对申请人的专业领域都不适用,申请人可以提交与上述标准等价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适格申请人。

4、申请EB1A杰出人才移民无需递交与美国雇主的劳动合同或美国劳动部颁发的劳工证,但申请人应当递交明确证据证明申请人到美国后将继续从事获得杰出成就的专业领域。此类证据包括美国潜在雇主的工作邀请信、包含类似劳动条款的合同文件以及申请人到达美国后在专业领域详细的职业规划书。

(三)《评判官实操手册》

  《评判官实操手册》对上述部分的申请标准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5

1、评判过程:移民局官员使用两步分析法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估。首先,移民局官员需要评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哪些满足对应法律规定的要求;然后,移民局官员应当综合所有符合对应法律规定要求的证据,从整体上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杰出人才的要求;

2、对于第一步评估即申请人证据哪些符合对应法律要求,《评判官实操手册》分别提出了如下指导:

第一步:判断符合对应法律规定的证据

特别注意:特定情况下,一份证据可能满足多个证据标准

法律规定证据标准

相关评估重点指引

(i)

稍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①重点评估奖项获得者是否是申请人,而非其雇主;

②关注申请人是否因在专业领域的卓越表现获得奖项。可从奖项的授予标准、奖项在专业领域的分量、获得奖项的总人数以及奖项对申请人是否有机构、地域等限制条件等因素进行考量;

(ii)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①重点评估申请人的协会会员资格是否经过国家级/国际级专家对其在专业领域获得杰出成就评定所获得;

②不能够构成申请人协会会员资格是因其在专业领域的杰出成就所获得的因素例如:纯粹因在专业领域的教育水平或工作年限而获得该资格;通过付费或订阅协会出版物而获得该资格;因职业或工作因素获得的资格,如工会会员。

(iii)

媒体报道

①重点评估该媒体报道是否聚焦在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的工作成果,而非其雇主或所属组织;

②申请人为推销自己产品或服务而制作的宣传资料通常不认为符合本条规定;

③评估发表该报道的媒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通过提交该媒体的发行量(在线或印刷)、受众等资料证明该媒体是申请人专业领域的专业刊物、大型商业出版物或大型媒体。

(iv)

评审工作

①重点评估申请人是否实际从事了在专业领域或专业相关领域的评审工作,例如:学术期刊的同行评审需要提交该期刊向申请人发出的审阅邀请以及申请人实际完成审阅工作的证据;博士学位论文审核需要提交申请人的实际审核记录及相关的学院记录。

(v)

原创性重大贡献

①重点评估申请人的原创性成果在专业领域构成重大影响。申请人单纯受资助且发表的成果不足以证明该成果在专业领域形成重大影响。

②申请人在学术座谈会上发表的经过同行评审的成果、申请人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经过同行评审的、被大规模关注、讨论、引用的文章可以作为申请人在专业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证据;

③申请人可以提供专业领域内的专家推荐信来证明自身在专业领域所做出的原创性重大贡献。专家推荐信应当具体分析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的原创性贡献为何影响重大。不包含具体分析内容、内容空泛、语言夸张的专家推荐信应被认定没有证据价值。

(vi)

发表学术作品

①重点评估申请人的作品是否属于专业领域的学术作品:学术领域的学术文章是对原创性研究、实验或哲学讨论的报告,通常由大学、研究机构等单位的研究人员或专家发表,形式上通常包含脚注、尾注、图表、多媒体文件等内容;其他领域的学术文章可由在专业领域内掌握大量专业知识的人员所撰写。

②评估发表该学术作品的媒体是否适格:可提供该媒体的发行量(在线或印刷)、受众等资料证明该媒体是申请人专业领域的专业刊物、大型商业出版物或大型媒体。

(vii)

举行展览

①重点评估该展览的作品是否出自申请人之手;

②着重关注申请人作品展出的地点(线下或线上)是否属于艺术类展览地点。

(viii)

重要组织重要角色

①重点评估申请人在该组织是否充当重要角色(包含领导角色或关键角色):要证明申请人在该组织充当领导角色,应提交其在组织内的领导性职务信息及对应的工作职责;要证明申请人在该组织充当关键性角色,应提交申请人在该组织活动中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

②申请人可提供知晓申请人对该组织的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明信。该证明信应当列明申请人在组织内承担何种领导或关键角色。此类证明信可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

③重点评估该组织是否具有优越的声誉,组织的大小及存续时间不是本项决定因素。

(ix)

高收入

①重点评估申请人收入是否显著高于同行: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自身收入显著高于同行收入的证据;

②美国境外的申请人应将自身收入与所在国的同行收入数据进行对比,而不能简单将自身收入转换成美元后与美国境内同行的收入进行对比。

(x)

商业成功

①重点评估申请人的表演艺术是否获得商业成功。简单发表录音、录像作品或出演戏剧、电影、电视作品不满足此项标准。申请人应提供销售数据及票房纪录来证实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商业成功。

(N/A)

等价证据

①如果上述事项标准对申请人的专业领域都不适用,申请人可提供与以上标准等价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属于法律规定的杰出人才,但申请人应当解释为何提供的证据不适用法律规定的十项标准及为何这些证据等价于法律所列的十项标准。

 

*一次性成就不适用等价证据的规定。

3、申请人提供了满足法定标准的初始证据并不意味着其就能被认定为EB1A杰出人才。移民局在第二步评估阶段会结合所有满足第一步评估标准的证据对申请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EB1A杰出人才进行综合的法律认定。如果移民局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满足证明其在专业领域成为少数顶尖人才的“优势证据”标准(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6,移民局应当在给申请的回复中列明具体原因。

 

四、美国移民局向申请人发送拒信或补件的规定

(一)《美国联邦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规定,7如果移民局发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不满足依照法律规定将其认定为杰出人才的需要,那么移民官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向申请人发送拒信(初始证据未提交或已提交的初始证据不足都可能招致拒信);

2、向申请人发送RFE(Request for Evidence)通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证据;

3、向申请人发送NOID(Notice of Intent to Deny)通知,明确该NOID发出的依据,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4、RFE和NOID都将会通过纸质或电子形式向申请人发出,并会明确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供的具体证据类型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交初始证据。如果是NOID,移民局还应详细说明出具该通知的依据。无论是RFE还是NOID都应当明确申请人回复的截至时间。RFE最长回复时间不得超过12个星期(84天),NOID最长回复时间不得超过30天。此外,如果该补件通知是邮寄给申请人,则申请人的回复时间额外增加3天,8即邮寄给申请人的RFE最长回复时间可达87天,邮寄给申请人的NOID最长回复时间可达33天。

(二)移民局新政策

 移民局于2018年7月13日针对拒信和补件(RFE和NOID)的发布推出最新政策备忘录(Policy Memorandum),9同时对《评判官手册》原10.5(a)与10.5(b)部分的内容进行修改。按照最新政策,移民局对拒信和补件的发布明确为:

1、拒信分为法定拒绝(Statutory Denial)和缺乏初始证据拒绝(Denials Based on Lack of Sufficient Initial Evidence)。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拒绝是评判官评估申请人提供的完备初始证据后认定申请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而直接否定其申请,而缺乏初始证据拒绝是评判官发现申请人提供的初始证据中缺乏法定必要的材料,例如法定表格、法定证据缺失;10

2、如果评判官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出示证据材料缺乏证明力或暂无法证明申请资格,那么评判官可向申请人发出补件。补件需要明确申请人已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的资格项分别是哪些以及不能证明这些资格的原因,同时指出具体需要补充的证据类型和补充截止时间。

五、申请人收到拒信后的救济途径

(一)向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103(a)(1)规定,对于移民局的EB1A杰出移民拒信,申请人可向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11需注意的是,该行政上诉有时效限制。申请人应自移民局的拒绝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申请(如果该拒绝决定是邮寄给申请人,则申请人的申请时间额外增加3天)。12

(二)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美国行政程序法》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是“专横、韧性、滥用裁量权或未依法行使的”,则法院可以“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政行为、行政决定”。13如果法院的行政决定“没有证据支持或者是基于法律理解错误作出的”,则法院可以认定该行政决定是“滥用裁量权”。14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整理现有材料及或有的新增加材料,重新向移民局提出EB1A杰出人才申请(或重新选择NIW、EB1C等其他移民类型进行申请)。


[1] 关于美国移民局加速审理服务的详细信息,请参见 What is the USCIS Premium Processing Service: http://www.uscisprocessingtimes.org/uscis-premium-processing-service/.

[2] 具体参见Check Case Processing Times: https://egov.uscis.gov/processing-times/.

[3] 具体参见 Section 203(b)(1)(A)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8 U.S.C. 1153(b)(1)(A).

[4] 具体参见8 CFR 204.5(h).

[5] 具体参见Chapter 22.2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Visa Petitions (Form I-140) of the 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

[6]  U.S. v. Cardozo-Fonseca中,法官对优势证据(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也可表示为more likely than not)标准定义为证明事实的发生概率超过50%。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在Matter of Chawathe中裁定,即使评判官对事实存在一定的怀疑,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供相关的、有证据效力的、可信的证据足以使得评判官相信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多半可能”或“很有可能”是成立的,那么申请人就已经满足了法定的证据标准。此外,移民局《评判官实操手册》第11.1(c)部分特别指出,申请人的申请只需满足“优势证据”标准并不意味着申请人的法定基础举证责任得到豁免或减轻,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提交具体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请求是成立的

[7] 具体参见8 CFR 103.2(b)(8).

[8]  具体参见8 C.F.R. § 103.8(b).

[9] 具体参见Policy Memorandum (July 13, 2018):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AFM_10_Standards_for_RFEs_and_NOIDs_FINAL2.pdf.

[10] 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重申这一条法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遏制大量缺乏法律或事实依据的移民申请,减少初始证据准备不足就直接提交申请的“占坑”行为。具体可参见USCIS Updates Policy Guidance for Certain Requests for Evidence and Notices of Intent to Deny: https://www.uscis.gov/news/news-releases/uscis-updates-policy-guidance-certain-requests-evidence-and-notices-intent-deny.

[11] 具体参见8 CFR 103.3(a)(1)及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https://www.uscis.gov/about-us/directorates-and-program-offices/administrative-appeals-office-aao/administrative-appeals-office-aao.

[12] 具体参见Chapter 3 Appeals of the AAO Practice Manual.

[13] 具体参见5 U.S.C. 706(2)(A).

[14] 具体参见TongatapuWoodcraft Hawaii Ltd. v. Feldman, 736 F.2d 1305, 1308 (9thCir. 1984).

2020年3月23日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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